“分家单”是分家析产过程中的一个产物。真正意思的“分家单”必须具备2个条件:
一、主体方面:全体家庭成员参与签订家庭协议;
二、客体方面来说,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
约定了生效时间为财产所有人过世后的财产分割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分家单”,应为“遗嘱”。
仅对财产所有人私有或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个人理解应认定为“赠予”。
效力:(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分家单是解决利害关系人对于相关财产权利产生纠纷时的最关键证据。“分家单”签订后又立“遗嘱”,“遗嘱”无效。
但是实际为“遗嘱”的分家单,另立“遗嘱”,新遗嘱有效;实际为“无偿赠予”的分家单,“赠予”可撤销。
依据: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