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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作者:葛秀尚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1次举报


生活中常说的精神损失费,在《民法典》中,称其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人身权益,侵犯财产权益不在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甲乙二人在婚礼当天选择了A婚庆公司进行录影录像,但是因为A摄影公司的过错,导致婚礼当天的录音录像丢失,甲乙可以据此向A公司主张违约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又如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时,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身体受到伤害,也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或身份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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