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债务,双方应该如何清偿?
张三、李四婚后因感情不和遂决定离婚,婚前张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瞒着李四向王五借款10万元,此外,婚后二人曾为购买婚房共同向王五借款50万,截至离婚时二人尚剩余18万没有偿还王五,请问离婚后双方应当如何清偿债务?
张三应当向王五偿还婚前所借的10万元,张三李四应当共同偿还剩余的18万元所借购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三婚前向王五借款,李四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事后追认,故此笔10万元的婚前借款既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没有李四的事后追认,所以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张三一人承担还款义务。婚后二人为了购买婚房共同向王五借款50万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情况,故此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尚余18万元未偿还,张三李四应当共同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