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限,连带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5月1日,张三借给李四3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一分。王五在借条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按手印,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在此之前,李四每月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张三从未向王五主张权利,王五也未向张三支付过一分钱。2022年5月1日张三把李四和王五起诉至法院,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王五的保证期间(除斥期间)已过,法院不会判决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张三应当在2021年10月30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保证期间就没有过,连带保证人王五才会对张三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类的纠纷,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关注除斥期间,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