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东张三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授权给该中介公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等,中介公司每月支付刘某租金1700元。同时,张三还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全权处理该房屋,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装修、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代为收取房屋租金等,委托期限为3年。次日,中介公司与租客李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载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张三,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12个月,租金每月1200元。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1200元定金及14400元房租,共计15600元,张三未按期收到中介公司房租,才发现中介公司已下落不明,遂要求李四腾房,李四不同意。张三于是对房屋实施断水断电,李四被迫搬出该房屋。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其因提前搬离而多付的房租。
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房东刘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是由刘某委托中介公司就案涉房屋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中介公司与租客肖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案涉房屋产权人系刘某,并非中介公司。肖某在签订该合同时知道中介公司与刘某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刘某和肖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合同履行中,刘某以未收到中介公司租金为由单方面收回房屋,终止履行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刘某应当赔偿肖某预交的租金损失。对于中介公司欠付被告刘某的租金,刘某可向中介公司另行主张。
按照正常的租赁合同,如果中介公司违约,房东可以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腾房。但本案中被告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双方已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这是房东和中介公司的一种信任关系,一旦信任关系破裂,有关法律后果需要房东独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