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自己的一处房屋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乙公司不得对外转租,否则,甲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两个月,乙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年后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租金,又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经营酒店使用。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将房屋转租后,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赁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出租人同意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这样处理: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种情况:出租人同意的,合同解除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这样处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种情况:出租人同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期限届满时,这样处理: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