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是某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并同意李四进行转租,李四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后李四因经济状况不好拖欠张三房租数月,张三与李四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现张三能否要求王五限期搬离?
关于房屋转租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李四经过张三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王五,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李四与王五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高院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在李四拖欠张三房租数月情况下,张三在与李四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如不能与王五在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即可以要求王五限期搬离。同时,出租人有权直接向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请求支付占有使用费,即使次承租人在合同解除后向承租人支付了占有使用费,属于债的履行对象错误,出租人仍可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综上所述,张三因李四拖欠房租而与之解除租赁合同后,如不能与王五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一致意见,则可以要求王五限期搬离,王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的,可以要求王五支付占有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