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诉讼案号(2011)城商初字第10xx号
执行案号:(2020)鲁0214执恢4xx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委托人:某银行
本案律师团队:刘振强、葛秀尚、孙鹏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孙某某2010年与委托人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用于购买青岛市市南区某高档小区房产,2011年开始逾期,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12年进入执行程序,该案标的额700余万元,我所代理执行阶段,涉案房产因孙某某配偶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无期徒刑)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首封,此外该案还涉及三个抵押四个查封,委托人是三封。该案因公安查封无法处置财产城阳法院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
(二)制定方案
该案2018年9月份我所开始着手处理该案件,从查询财产线索开始做了大量尽职调查报告,然后制订了执行恢复方案。
1、让法院开具调查令查询涉案房产的抵押查封情况。经查询该案有三个抵押和四个查封,委托人是首押三封,市南分局仍然是首封。
2、去涉案房产处实地考察,发现该房产无人居住,物业费欠费十万余元。
3、去青岛中院联系孙某某配偶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法官,经落实该房产不属于非法财产,属于孙某某合法财产,并出具说明一份。
4、去市南分局办案警官取得联系,沟通后续解封事宜,提交中院出具的说明,市南公安办案警官表示全力配合,但是需要拍卖成交以后再解封。
5、提交恢复申请,启动拍卖程序。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公安机关查封期限问题
2013年9月以前,公安查封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所以涉案房产被市南分局查封8年之久都没有解封。因此我们与市南分局办案警官联系解封事宜,办案警官说没有收到解封通知无法办理。我们又从办理孙某某配偶刑事案件的办案法官入手,去青岛中院调取了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房产是孙某某夫妇合法财产,不是赃物,并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我们将判决书和情况说明提供给办案警官,办案警官才同意只要说收到法院拍卖成交函就可以解封,可以配合城阳法院对涉案房产拍卖等事宜。
(二)公安机关给法院出具的处置函效力的问题
案件恢复以后进入商情启动拍卖阶段,城阳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给市南分局发函要求将处置权移交城阳法院,市南分局回函,回函内容为:关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2012)城执字第1164号的回函中已经明确表示将协助贵院执行,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
收到该函后城阳法院执行局经过两轮开会研究都没有通过,理由是以前没有受到过公安回复的函而且回函内容不明确,没有将执行权完全移送法院,只是说配合执行,该案陷入僵局。
四、该案代理亮点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该案陷入僵局时,我们提交了一份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房产的基本信息
该房产坐落于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7号X号楼X户,产权证号:市2009637XX,面积为288.52平方米,产权人为孙某某。该房屋一押他项权利人为XX银行,债权金额7000000元,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12日。
(二)依法评估拍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以现有证据来看,上述房产登记在孙某某一人名下,属于孙某某的个人房产,属于欠银行的正当债务,银行有权利申请贵院处置该房产。
其次,即使上述房产与其配偶刘某有关,但是刘某2011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目前刘某正在服刑,刑事案件已经结案。
再次,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在《刑法》第60条中有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2010年1月13日,孙某某与农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以名下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债务属于孙某某的正当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偿还。
最后,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关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2012)城执字第XXXX号的回函中已经明确表示将协助贵院执行,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
综上所述,孙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的房产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
五、代理效果
最终,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启动拍卖程序,时隔八年,在2020年12月2日一拍成功成交,为银行挽回了710万余元的损失。
六、本案的启示和感悟
该案标的额巨大,涉及700余万元,因为存在刑事案件公安首封,导致案件八年始终处在终本状态,房子空置了八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但是团队成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制订诉讼方案,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时隔八年将问题解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自己的办案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