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A公司系某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著作权人,该软件已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A公司网站“MetInfo米拓企业建站系统7.0.0全新安装”页面《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二)无论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小程序页面的版权标识(基于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米拓信息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后A公司发现,B公司在所属域名对应的网站中,未经A公司商业授权许可,擅自复制、修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建设网站,没有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链接信息。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在其所建网站中去除涉案软件中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信息,损害了A公司的身份权益,同时也割裂了A公司与涉案软件之间的联系,对A公司广告效益等财产性权益产生影响,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署名权。
【法官说法】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建站软件免费许可情况、商业许可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人是否承认其侵权行为等诉讼诚信状况、权利人市场整体维权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