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内互相忠实,如果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甚至放弃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
案情概要:女方王某与男方申某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15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其中有内容包括:如果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果男方申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后申某出轨,因此王某基于此《房产协议》想要分割涉诉的x号房屋,并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根据王某与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综上所述,王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涉诉×号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