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交强险的免责范围:
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违法驾驶情形下的交强险贵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未投保交强险的贵任承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贵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贵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