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我的公号“霁霖爱语”,是我的音频课《女性婚姻法律常识课》的文稿,音频课收听平台喜马拉雅。
大家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师霁霖。今天我们说说婚后夫妻俩用共同财产买的房子,写谁的名字最安全。
常常有人说,哎呀我们俩都结婚了,结婚后买的房子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只登记在我老公名下,那没什么的,反正都是我俩的房子。
是的,理论上说,这没什么毛病,只写一人的名字,那也是你俩的。但是,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也有很多风险。
曾经有一个案例,女方在起诉男方离婚的时候,要求分割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三套房产,这三套房子都是他们婚后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是,起诉到法院后她才发现,这三套房子都被男方抵押给了融资公司,做了抵押借款,借款金额高达几百万万,而且借款利息也很高。男方称,这些借款大多用到公司经营上了。
你看,因为房产证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结果男方私下拿了房本出去抵押融资,妻子毫不知情。那妻子能不能主张抵押无效呢?当然不行,因为融资过程男方和融资公司签订的有正式的融资借款抵押合同,而且融资公司也有正常的转账凭证,证明融资公司支付了借款。房子登记在男方自己名下,融资公司有理由相信男方有权处理这些房产。
当然,如果我是融资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会要求这样的单子必须要求夫妻俩一同签字,哪怕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让夫妻俩签字,以免日后产生麻烦。但是,往往男方自己拿房子出去抵押借款,不让老婆知道,就是有特意隐瞒的动机,就是怕女方知道了不同意,所以才私自而为。
这是私自抵押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更可气了。男方瞒着女方,将夫妻俩的房子卖掉了。按理说,这种卖房子过户的时候,房管局大多数都会要求夫妻两人同时到场,都签字。但也不排除,有的房管局要求不严格,不用妻子在场签字也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男方要是跟买房的人说,这房子是自己的,或者说老婆同意卖房子的,只是老婆最近出国了不在国内,不方便到场签字,那么买房的人就有理由相信男方有处分权。
只要买房的人是真实出了钱,而且房价又是合理的,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处理的,那买房人就是善意买房人,那这个买房合同就是成立的,今后老婆知道了也不能追回这套房子。
这个时候如果妻子发现老公私下处理房产,想要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这个套房子,肯定是没法分了,只能要求老公赔偿损失,那老公也会抗辩说卖房子的钱都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了,老婆或许就得不到多少赔偿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改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还有,如果就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将来离婚时,同等条件下,房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因为本来就在男方名下,省得判给女方还要办理过户花掉一部分过户的费用,法院分割财产也会按照有利于财产价值和降低处理成本的角度出发。房子给男方,男方补偿女方金钱。可是这个补偿金钱总是另外一个给付义务,要是男方离婚后不按时给付这个赔偿款,女方还得花时间再去起诉强制执行他,多麻烦。
所以大家看,在生活中还是会有很多前车之鉴,都是婚后共同买的房子,只登记在老公一方名下,存在着被私下抵押和私自出售的风险。
因此,我建议,所有的女性不要相信“婚后买的房子都是共有的,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这种好听的鬼话,如果真的是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干吗不登记在我们女人名下呢?
最公平、最安全的方法,婚后买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不论抵押、出售都要双方共同签字出面。房子,在谁家都属于大宗财产,写上双方名字更安全、更稳妥。
当然,也有很多后话,比如考虑到家庭的资产蛋糕做大的情况,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有好处,但我还是建议家庭里的大宗资产,均衡署名比较安全和公平,这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了,还有夫妻的沟通之道的话题了。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我是温暖的霁霖,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