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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开发商延期交房算不算违约?

发布者:湖南金州(株洲)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1人看过

受疫情影响,是不是今年开发商延期交房,都可以免责?开发商可以延期多久?面对疫情带来更大的资金压力,房企会不会再次把过渡延期的锅甩给疫情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房企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无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致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请大家详细查看购房合同,如果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们再从下面几个方面看。

第二,房企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2020年株洲市疫情情况可知,在2020年1月26日,全市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在2月28日时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提到,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不可抗因素范畴,交付期限视疫情影响顺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过在3月9日,湖南省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把株洲所有县(市)区都列为“低风险”等级,3月10日,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可见,当时株洲市疫情已得到极大缓解。

所以,在疫情的大背景下,需明确该房企是否接到相关规定因疫情防控停工的通知?是否因停工影响了工期进展?如果接到了停工通知,工地停工1个月,开发商却延迟交房好几个月,肯定不合理。

总之,大家要留意顺延交房期限是否合理,留意实质性影响工期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房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即使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了工期,也应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例如:房企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而在2020年12月28日发布通知说明不能按时交房,需要顺延5个月。

面对此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而该例中,该房企仅提前了两天告知业主,显然违反了及时通知义务。 

最后,若延期交房不可避免,开发商应及时向购房者发布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的书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复工、要求企业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业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若开发商既不能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交房合同时间显示交房时间在疫情爆发之前,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若延期失实,违约责任将依法追究。综上,房企延期交付应从各方面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结语:各房企当然不能利用不可抗力的疫情为背景,夸大疫情影响,随意延迟交房时间,更不能因此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各位业主在收到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延期交房通知时,应提高警惕,赶紧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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