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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劝君更进一杯酒”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你能把握好这个度吗?

发布者:湖南金州(株洲)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664人看过

   马上就要到一年一度合家团聚的春节了,春节是中国最为隆重、最有分量的传统节日,当年的一首“有钱没钱,回家过年”,不知唱出了多少在异乡打拼的中国人的心声。春节把中国传统的家孝观念浓缩成一桌桌年夜饭,把乡土宗族文化熔铸成一声声“拜年了”。在走情访友的宴会上,酒是必不可少的助兴品,然而在宴会上劝酒致人伤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同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下列情况中,同桌酒友因醉酒受到人身损害的,同饮者可是需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的哦。 

一、强迫性劝酒。所谓强迫性劝酒,不仅包括强行灌酒、暴力灌酒等动作行为,还包括言语要挟、不依不饶劝酒、使对方下不了台等语言上的刺激行为,比如:“xx都喝了,你不喝说不过去吧”、“这么点酒都不喝,明显是不给我面子”......无论劝酒者是否故意灌醉对方,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者即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种情况还包括明知对方已经喝醉,仍然强行劝酒的情形。

二、明知对方患有不能喝酒的疾病,仍然劝对方喝酒的。在因喝酒引发心脑血管疾病的案例中,一般以劝酒者是否明知对方患有不能喝酒的疾病为前提。如劝酒者先前不知受害人有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受害人只劝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伤亡后果的发生,根据公平责任,劝酒者可适当承担补偿责任。但若是劝酒者明知对方患有不能喝酒的疾病,仍然劝对方喝酒,因而导致了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应认定劝酒者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情况是劝酒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只有劝酒者才需要承担因喝酒致损害的相应责任,在以下情形中,同饮者皆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人。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当饮酒者已经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同饮者即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送医、或者护送回家,使其处于安全、有人照管的状态。若此时同饮者丢下醉酒者自行离去,醉酒者因处于醉酒状态下无人照看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同饮者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当酒局上出现醉酒者,同饮者有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当醉酒者欲自行驾车时,同饮者应加以劝阻。同饮者明知醉酒者酒后驾车不加以劝阻反而放任其陷于风险之下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同饮者履行了劝阻义务,但醉酒者执意自行驾车,而因醉驾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同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合理注意之义务,即饮酒时不劝酒、提醒他人适量、阻拦他人过量、酒后应避免共同饮酒者陷入危险境地、将共同饮酒者安全送达住所地等。未尽该合理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存在过失,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某位法官在其编撰的裁判要旨中写道:“传承饮酒文化,倡导文明之风。莎士比亚说: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珍爱生命,饮酒助兴之时,既要保证自己不酗酒、醉酒,还要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只有文明、适量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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