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或者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类似于正确的废话。当然即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可以索赔,但由于举证难的问题,守约方不仅维权难,也不利于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足够的威慑,以促使其诚信履行合同,故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就显得尤为必要。下面,我们结合实践经验将违约责任条款的常见错误写法以及如何设置有效且实操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简单梳理,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
一、违约责任条款的功能
1.纠偏功能
(1)违约条款是针对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制定的,违约条款的纠偏功能是基于违约责任的震慑力量;
(2)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念头或违约行为时,基于对违约责任这一不利后果的畏惧,可能会放弃违约的想法或是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回到合同预定的轨道上来,进而保障合同能够正常继续履行。
2.救济功能
(1)违约行为的发生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守约方显然因此遭受到了损害,其理应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2)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是最重要的救济途径,通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减少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或使得受损的利益得到适当的赔偿;
(3)违约金还可以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们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是基于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至第593条)。
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2,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当事人有时会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有时又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以及具体如何适用,可见笔者之前的文章《合同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区别和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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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条款的错误写法
1.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
实践中,我们常常在合同中看到类似的写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笼统的约定,缺乏可操作性,起不到任何效果,仅仅起到了完善合同结构的作用。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但约定的金额过高或过低。按照《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过高(不宜高于实际损失的30%)有被调低的风险,届时诉讼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而过低又不能起到制约或者救济的作用。
四、违约责任条款的正确示例
设置违约责任条款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该等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是否清晰、可操作且文字上不存在歧义,否则,根本无法适用或者在适用时必将发生争议。另外,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顺利履行合同获得相应的利益,故在不同合同中,客户的核心关切或诉求不仅是不同的,而且可能是多种的。因此,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是否已覆盖客户的核心关切或诉求也是我们要考虑的因素。
下面我们就实践中常用的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正确写法给大家作一些示例,供大家参考:
1.延期交货的责任
例1:卖方迟延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按照货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天的,视为卖方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条的规定追究卖方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继续予以赔偿。
2.逾期付款的责任
例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未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除了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款项作为合同解除的赔偿金。
3.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责任
例3:货物进场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在买方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免费调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4.违约金的支付
例4: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的损失等,买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最后,合同条款的设置还要根据实际交易中合同双方的强弱势地位、合同的交易结构以及合同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争取做到既能保证合法权益,又能促成交易并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张玉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