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有位创业者设立公司需要一份公司章程,问“可不可以直接用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的章程范本?”
我的回答通常很直接:“如果你是普通初创小微企业、股权结构简单、无个性化规则需求或者只想办个营业执照,当然能用;但如果你想开一家准备长期经营、能融资、能传承、股东不打架的公司,那就不要轻易用,因为《公司法》允许股东在很多点上面进行自由约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增加、改动很多内容。”
这不是个案。根据我的观察,超过80%的中小企业在设立时,直接套用了市监局提供的章程范本。他们的逻辑很简单:工商局给的,肯定合法;能过审,肯定够用。
但真相是:市监局的章程范本,是“最低配”的合规底线,不是“最适合”你的治理方案。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来把这个问题讲透——市监局的章程范本到底缺了什么?一份真正能保护你权益的章程应该长什么样?以及,面对各地市监局不同的审核口径,你应该怎么办?
一、市监局的章程范本,到底“缺”在哪里?
市监局范本的设计初衷,是普适性、合规性、便于审核。它要确保的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填完这份表格,都能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
但问题是,它只解决了“能不能成立”的问题,完全没有解决“成立后怎么管、股东吵架怎么办、有人想退出怎么办”这些真问题。
具体来说,市监局范本有五大结构性缺失:
缺失一:法定代表人“只写名、不限权”
范本通常只要求填写“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既没有明确产生和变更办法,也没有任何职权限制条款。新《公司法》第十条明确要求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单纯的范本已不符合新法要求。更危险的是,一旦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闹翻,拒绝配合变更,公司将陷入“换不掉法人”的僵局。
缺失二:股东出资“只认缴、不问责”
范本只让填写认缴金额和期限,却没有任何关于逾期出资、抽逃出资、非货币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有人承诺出资500万却迟迟不到位,其他股东除了干着急,章程层面没有任何制约措施。
缺失三:表决权与分红权“只默认、不设计”
法律默认的是“按认缴比例表决、按实缴比例分红”。但现实中,很多公司的实缴进度不一致、股东贡献度不同,如果不在章程中做特别约定,就会出现出钱少的控制公司、出钱多的分不到红的尴尬局面。
缺失四:股东退出“只原则、无路径”
范本通常只写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类原则性条款,但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和程序、股东闹翻后的强制退出机制,只字不提。结果就是:想退的退不出,想留的被拖垮。
缺失五:董监高权责“只列法条、无问责机制”
新《公司法》大幅强化了董监高的勤勉忠实义务和赔偿责任,但范本只是照搬法条,没有任何关于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审批、失职赔偿量化的具体条款。这意味着,你的高管可以同时在竞争对手那里兼职,而你除了援引法条打官司,章程层面没有直接约束力。
二、一份“顶配”章程,应该长什么样?
之前我有一篇推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章程需要修订的内容》,我为大家梳理了新法下章程必须调整的“规定动作”。文章发出后,有些朋友会想:道理我都懂,可我还是不知道具体条款怎么写啊!
知道要改什么,和知道怎么改得好、改得滴水不漏,中间隔着十万八千里。
今天,我给大家展示一下我们专业公司法律师团队精修的《2025年修订版公司章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考样本。这份模板,它在条款的全面和专业细节的“颗粒度”上可以说是章程界的“满配旗舰”——全篇50余条款,配有24个【要点提示】 和近一万字注释,把每一个条款背后的博弈逻辑、谈判技巧、风险提示,全部拆解清楚。
举几个例子:
关于法定代表人,它这样写: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仅限于:在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授权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超越上述权限的代表行为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
旁边还附有【要点提示】:“写人名——该人员出现难以任职的情况后,大股东难以更换。写职位——只需确保大股东对该职位的提名/委派权,就能保障有效控制。”
关于股东逾期出资,它这样写:
“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公司依法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宽限期为60日……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提名/委派的董事不得参与该失权事项的董事会表决。”
不仅如此,它还叠加了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条款、非货币出资瑕疵的20%惩罚性补足责任。这不是条款,这是一套“催缴—失权—索赔”的组合拳。
关于股东会表决规则,它不仅有条款,还有【内功心法】:
“小股东如需增加自己的话语权,可要求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提高到五分之四乃至全体通过(实质上构成小股东的一票否决)……但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比例不能降低到低于三分之二。”
这份模板给你的不是干巴巴的法条,而是处理过无数股权纠纷之后,沉淀下来的博弈智慧和风险预判能力。
三、各地市监局要求不同,个性化章程能过审吗?
这是很多客户最关心的问题。
我必须坦诚地说:各地市监局对章程的审核口径确实存在差异。有些地区相对宽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通过;有些地区则较为审慎,对与范本格式不一致的条款会提出修改意见。
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登记机关要求企业按照统一范本提交章程的情况,这导致一些精心设计的个性化条款在设立登记阶段遭遇阻力。
但问题不是不能解决。根据我的实务经验,有以下几条路径:
路径一:区分“设立登记版”与“内部治理版”
对于审核较严的地区,可以采用“双版本策略”:向市监局提交的设立登记版本,在核心条款上与范本保持格式一致;同时,全体股东另行签署一份内容更为详尽的《股东协议》或内部章程,将表决权安排、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个性化约定全部纳入。根据《公司法》,股东协议的约定在签约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配合章程中的“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时以股东协议为准”条款,可以形成有效的双层治理结构。
路径二:先过审、后修订
公司设立后,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订章程。此时,部分地区对修订章程的审核相对宽松,可以将设立时未能纳入的个性化条款逐步补充进去。
路径三:用“可选项”而非“必选项”
有些个性化安排,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管理制度等配套文件来实现,不一定非要全部写进章程。比如董监高的具体权限、财务审批分级授权等,都可以在内部制度中细化。
路径四:坚持合法权利
如果市监局对某些完全合法、但只是与范本格式不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该条款的法律依据和合规性。近年来,已有业内声音呼吁市监局将对章程的“内容审查”改为“合法审查”,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尊重公司自治。
法律人真正的价值,不在于纠纷发生后的“妙手回春”,而在于纠纷发生前的“未雨绸缪”!不要因为条款设计不当而埋下隐患,更不随便用免费的东西!
张玉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