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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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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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作者:张玉霞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0次举报
实践中,常常有人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相混淆,实际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是自然人。
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聚焦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详细梳理分析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
本文中的原《公司法》系指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目前仍适用,以下简称“原《公司法》”;本文中的新《公司法》系指2014年7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及补任
原《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1.扩大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即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不再局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普通的董事也可担任,但是要求“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意味着那些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公司真正的控制人通过“挂名”法定代表人方式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程序,即辞任董事或经理职务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该辞任通知到达公司即生效,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困境;
3.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补任的规定,即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人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实践中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辞任董事或经理被迫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被迫承担诉讼、被限高责任等情形。
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 明确了公司通过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相对方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构成表见代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而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果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定代表人关于公司登记事项的责任
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1.新增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规定,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应当实质性参与,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
2.明确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解决了实务中究竟由谁去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四、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必须写入公司章程
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原《公司法》只规定在公司章程中需要体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新《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更加侧重于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变更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五、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责任
原《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增加了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职,法定代表人应当实质性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
六、结语
另外,由于法定代表人是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中产生,因此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详见《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义务的主要变化及风险防范建议》。
总之,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扩大,建议不实际参与公司管理、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不要随便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依法依章履职,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张玉霞律师,女,南京大学毕业,联系方式;13816350233,1999年开始在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工作,承办多起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