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20年9月,原告配偶即被告母亲去世。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2006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2021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作价100余万元转让给被告。并于同月31日又签订了《以买代赠合同》,明确双方系父女关系,原告自愿无偿将其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属于原告的份额无偿赠与被告,原告放弃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且该房屋系原告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并不赠与被告丈夫。并明确若该合同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该合同为准。同日,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诉请,系争房屋为原告及其配偶出资购买,登记在原被告名下,2021年初,被告向原告再三承诺并保证会赡养原告,要求原告将系争房屋份额赠与被告。但在原告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后,2021年12月,被告因琐事殴打原告。原告认为,自原、被告签订《以买代赠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被告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遂要求法院撤销之前签订的《以买代赠合同》,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被告名下。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签订系争房屋《以买代赠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在已经完成登记的情况下不得撤销。其次,被告并非不尽赡养义务,不论是在物质还是精神上,被告一直都在关心原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等。
法院认为
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的财产依法完成产权变更后,若无法定情形,则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现原告以被告未尽法定赡养义务为由,主张行使法定撤销权,对此本院认为,现在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并恢复原产权登记,缺乏事实依据,不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
律师点评
该案的原告为一位老实的父亲,其女花费多重心思将父亲名下的两套房产均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承诺会赡养父亲。但等父亲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后,女儿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对父亲态度冷漠,据父亲口述,甚至还殴打过父亲,但由于父亲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女儿在法庭上所述的赡养其实就是走个过场,形式主义而已。如送个水果还特地拍个照片等。但由于系争房屋已经过户至女儿名下,而老父亲又拿不出女儿不赡养甚至殴打的证据,故法院驳回了父亲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建议
老人在世时别轻易将自己的财产提前赠与给儿女,提前赠与风险太大,万一赠与后儿女不赡养自己而自己又很难举证。老人可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的人,当然订立遗嘱也要有一定的智慧和技巧,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张玉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