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原被告系兄妹和母女,父亲(被继承人)于2021年7月去世,原告系被继承人女儿,被告1为被继承人配偶,也就是原告的母亲,被告2为被继承人儿子,也就是原告的哥哥。系争房屋为公房,由被继承人于2007年从案外人处购得该房屋的承租权,租赁户为被继承人。2008年原告和被告2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2年4月被继承人与被告1调解离婚,又于2021年5月复婚。被继承人于2021年7月去世后,2021年8月,原被告签订调解书一份,载明“各方共同同意由母亲继承房卡继承人”,并将公房过户至母亲名下。2023年5月,系争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为一套房屋和差价补偿款16万余元。
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系争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由原告取得该房屋拆迁利益现金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即111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系争房屋使用权为被继承人购买,但被继承人去世后,2021年8月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和被告2放弃该房屋的承租权,由被告1为承租人,故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属于被告1个人财产,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另外,原告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虽然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不属于同住人,并且原告在他处也已享受过福利分房。
法院认为
系争房屋为公有房屋,是国有住宅,具有福利的性质。虽然该房屋由被继承人从市场购买取得,但其出资购买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性质,被继承人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仅取得房屋使用权,该权利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现被继承人在征收前已去世,故系争房屋应当按照普通公有住房的原则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当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只有当承租的公房动迁时,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本案系争房屋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为被告1,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主张分割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同原告负担。
张律师点评
该案历时一年,其间法院追加了物业管理公司以及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开了五六次庭,终于查明了事实,作了如上判决。而我们作为两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查看了相关材料,认真调查取证,在了解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不仅给被告作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在法庭上给法官作了充分的论述,还针对系争房屋以后的传承问题,给两被告进行了事前的规划和建议,在符合被告1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被告2的权益。两被告对我们的法律服务非常满意。
张玉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