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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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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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者:张玉霞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男

被告: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

原告诉称,2011年1月在被告处购买了明税小轿车一辆,交付车辆时发现行驶公里数较多。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车辆油耗高,起步时抖动厉害;在保养过程中,已两次更换了氧传感器。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原告在大众4S店维修时,发现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权利人非原告,而是案外人李*,但此情况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过。由经,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该车辆两次销售的事实,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故要求原告退还购车款、购置税、保险税费、出库费、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十四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在车辆销售给原告之前,确实名为李*的客户下过单,也购买了新车保险。后因车身颜色不符,李*反悔、退保,并重新选择了其他颜色的车辆,但李*从未使用过该车辆。因争议车辆不存在瑕疵,故没有必要告知原告;另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争议车辆出现一些状况,纯属正常,且在保养、维修时均得到解决。因此被告不存在商业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交付时,仪表显示的公里数虽然偏高,但尚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购买争议车辆前,被告曾将该车辆下单给案外人,后案外人撤单、撤保,因无证据证明该告将车辆实际交付给案外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认定争议车辆系二手车、被告欺诈销售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各种属性具有完全知情权,被告作为销售者也有告知义务。由于将争议车辆销售给原告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给原告,存在履给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1. 一、       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汽车购销合同,退还、赔偿各类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二、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

 

 

律师点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相应的因消费而产生的诉讼也变得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根据该法律控告卖方欺诈,要求退回商品、赔偿损失或者退一赔三,这时候作为卖方应查明事实,实事求是,在确有欺诈和隐瞒的情况下,对买方或消费者作出赔偿或补偿,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也尽力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期将己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在日常销售的过程中,各销售员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将商品的各种情况完全告知买方,如商品确实存在瑕疵,也应如实告知买方,可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或其他的优惠措施给予补偿,以防止未来被买方以欺诈的名义要求退一赔三。另外消费者和买方在怀疑卖方欺诈的情况下,应尽量保留和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毕竟在法庭上一切以证据说话,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张玉霞律师,女,南京大学毕业,联系方式;13816350233,1999年开始在人民法院民庭、经济庭工作,承办多起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