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玉霞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徐**,男
被告: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
原告诉称,2011年1月在被告处购买了明税小轿车一辆,交付车辆时发现行驶公里数较多。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车辆油耗高,起步时抖动厉害;在保养过程中,已两次更换了氧传感器。更让原告不能接受的是,原告在大众4S店维修时,发现该车辆的初始登记权利人非原告,而是案外人李*,但此情况被告从未向原告告知过。由经,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该车辆两次销售的事实,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故要求原告退还购车款、购置税、保险税费、出库费、利息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十四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在车辆销售给原告之前,确实名为李*的客户下过单,也购买了新车保险。后因车身颜色不符,李*反悔、退保,并重新选择了其他颜色的车辆,但李*从未使用过该车辆。因争议车辆不存在瑕疵,故没有必要告知原告;另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争议车辆出现一些状况,纯属正常,且在保养、维修时均得到解决。因此被告不存在商业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交付时,仪表显示的公里数虽然偏高,但尚在合理范围内;在原告购买争议车辆前,被告曾将该车辆下单给案外人,后案外人撤单、撤保,因无证据证明该告将车辆实际交付给案外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认定争议车辆系二手车、被告欺诈销售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各种属性具有完全知情权,被告作为销售者也有告知义务。由于将争议车辆销售给原告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给原告,存在履给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 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汽车购销合同,退还、赔偿各类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00元。
律师点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相应的因消费而产生的诉讼也变得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根据该法律控告卖方欺诈,要求退回商品、赔偿损失或者退一赔三,这时候作为卖方应查明事实,实事求是,在确有欺诈和隐瞒的情况下,对买方或消费者作出赔偿或补偿,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也尽力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期将己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在日常销售的过程中,各销售员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应将商品的各种情况完全告知买方,如商品确实存在瑕疵,也应如实告知买方,可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或其他的优惠措施给予补偿,以防止未来被买方以欺诈的名义要求退一赔三。另外消费者和买方在怀疑卖方欺诈的情况下,应尽量保留和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毕竟在法庭上一切以证据说话,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