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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宫纪芳|时间:2020年05月14日|1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取名余小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因双方都已到适婚年龄,所以仓促结婚,婚后又因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无法沟通,夫妻关系始终不睦,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被告性格内向、固执,没有家庭责任感,在发生矛盾时从不顾及原告感受,动辄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女儿出生一个月后,原告即带着孩子返回父母家中居住,原告父母一直尽心尽力帮助照顾、抚养孩子,余小某已三岁多,被告极少关心、照顾、抚养过孩子,未能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但被告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旧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并无任何改善。2019年4月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双方再次进入诉讼离婚程序。

李某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余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

争议焦点:因为是第二次余某起诉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婚生女余小某的抚养权归属?另外,余某起诉时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房屋,该房屋是婚前李某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个人名下的。

代理意见:婚生女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由李某照顾抚养,抚养费归属李某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双方登记结婚前,余某按照风俗给李某12.8万元彩礼金,李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并以上述彩礼支付了首付款,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0万按揭贷款已经支付给了开发商,李某的出资共计31万,远远多于余某;双方离婚后,涉案房产尚有28万多元的贷款需李某个人偿还,如不归还贷款,因李某是唯一的贷款人,银行只会起诉李某,让李某个人承担全部的还贷义务,现余某认为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并且要求平分房产,余某享受了房产的一半权利,却让李某承担全部的还贷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审理结果:经过一审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女余小某由李某抚养,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房产平分,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余某房屋市值扣除贷款后一半35万元。

       经过二审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女余小某由李某抚养,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采纳代理人部分意见,房屋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子归李某,由李某补偿余某房屋折价款25万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涉案房产虽然是李某婚前支付首付看,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是房产的首付款是刷卡支付,且刷的是余某亲戚的银行卡,该卡是余某给予李某的彩礼,李某直接拿着彩礼卡去售楼部购买房产,支付首付款。但是李某无法证明该款是属于自己的彩礼,从银行流水来看就是男方余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女方李某名下,这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房产一般平分,对李某非常不利。但是对于开发商而已,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是女方李某的贷款信用,贷款31万应该看作是李某的出资,因此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是比较合适且对李某公平有利的,李某对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对代理人的工作也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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