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傅X与胡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第一项约定:“双方婚后有位于宝业房屋一套,现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男方应在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女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均又女方承担。”离婚后,被告拒不配合将XXX析产登记于原告名下,也不遵循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给原告使用,被告从离婚至今以各种理由,始终霸占涉案房屋,造成原告及孩子无家可归,只能寄宿亲戚家中。原告多次劝解被告搬出涉案房屋,被告一直赖着不走,原告一个离了婚的女人被逼有家不能回,孩子又快放寒假了,原告和孩子两人不能露宿街头。特诉致贵院,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XXX归原告个人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位于XXX办理过户转移手续,登记于原告名下。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是否有效?被告是否需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有没有霸占房屋不搬走的权利?
审理结果:在代理人的努力下,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下列协议:1、位于XXX归原告个人所有;2、被告于原告还清房屋按揭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过户,且需要从家中搬出来。被告长期占用该房屋,使得原告和孩子无处居住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被告不配合的话很难解决。在代理人的反复说服下,被告同意从案涉房屋搬出去,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委托人傅X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