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X与朱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李X与被告朱X甲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生育长子取名朱X乙,于2016年11月生育次子取名朱X丙。
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因双方都已到适婚年龄,所以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也漠不关心,婚后多年来,原告既要照顾家庭还要做忙于生意,长期的生活和经济压力,让原告的情绪倍感压抑。婚姻越久,夫妻间越无话可说,长期的感情疏离,让双方无论从感情和生活上都无法再适应对方,但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原告一直默默忍受,并多次和被告进行沟通,试图修补夫妻关系,但被告态度消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尤其近两年来,双方矛盾日趋激化,无法缓和。目前的婚姻现状已经让双方都感到身心俱疲、精力憔悴,现原告下定决心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朱X乙、朱X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朱X乙、朱X丙独立生活为止;3、分割双方共有的3套房产、3辆轿车。
争议焦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二婚生子能否都判由原告抚养,我们能帮李X争取到抚养权吗?双方共有3套房产、3辆轿车该如何分割,如果判给一方,另一方能够支付折价款吗?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子朱X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朱X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3套房产共同赠与两个孩子,原被告双方放弃房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当庭答辩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抚养权如何归属、财产如何分割,委托人李X迫切想要离婚,摆脱双方丧偶式的婚姻生活,让自己从郁闷绝望的生活中解放出来,开庭时我们尽可能的做对方的思想工作,让对方同意离婚,原告愿意放弃财产都给孩子,最终被告朱X接受了我们的劝解,将财产都给了孩子们,最终委托人李X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