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X与吴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吴X与被告沈X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沈XX。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加之无法顺畅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家庭经济负担越来越大,家庭开支均有被告承担,但原告并没有体恤到被告的辛苦,反而经常埋怨、指责被告,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尤其近两年来,双方矛盾日趋激化,无法缓和。目前的婚姻现状已经让双方都感到身心俱疲、精力憔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沈X委托我们代理其离婚案件,第一次,沈X不想离婚,我们就按照其意思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年以后,原告吴X再次起诉离婚,无奈,被告沈X只能同意离婚。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沈XX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3、分割共有车辆一辆。4、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我们的代理意见:1、被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性格强势,猜疑心比较重,双方常为此争吵,也无法沟通,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就曾协商过离婚,但因具体条件未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未果。2、请求将婚生子沈XX判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如抚养权判给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对婚生子沈XX享有探望权,每周探望一次,寒暑假探望20天。3、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皖AS8E22轿车被告同意依法分割,该车市价值8万元,要求归被告所有,被告依法补偿原告4万元。4、原告在诉状中要求支付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与实施和法律不符,应当依法驳回。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根据法院判决经验,第二次起诉一般是判决离婚的,因此我们将风险告知被告沈X,沈X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沈XX,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子沈XX由原告吴X抚养,沈X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沈X享有探视权,并约定一周探视一次,寒暑假探视20天;4、车子归被告沈X所有,补偿原告50000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起诉离婚,我们作为被告,第一次因为被告想给彼此一个机会,希望再争取一下不同意离婚,所以我们依据被告的意思,不同意离婚。6个月以后原告吴X再次起诉离婚,我们只能应诉同意离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孩子抚养权问题被告明知得到可能性不是很大,因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孩子一直是原告在照顾,跟随原告生活,法院判给原告的可能性很大,只是帮被告尽可能的争取探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