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于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王小某。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一般,婚后由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难以顺畅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认为双方都曾经历过一段婚姻,对婚姻、家庭应该有更深刻的理解,更应珍惜现有家庭,但被告在婚后的许多做法令原告不能接受。从2013年至今,双方分居已长达4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8年1月原告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没有沟通,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小某的抚养权由法庭依法判决;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王小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王某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补偿款150000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郭某一直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躲避法院以及原告的电话,不愿意到法庭接受询问,代理人想方设法将被告劝到法院。被告精神状态不好,有抑郁症,原告为了尽快结束婚姻,获得自由,自愿补偿被告钱款以获得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