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杨X(男)与被告张X(女)于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7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10月,原告父母出资为原告购置房产,被告要求加上其名字,否则不领取结婚证。为了结婚不得已只能双方共同购房,但贷款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欠下了20多万的各种网贷,必须把贷款还完以后银行才能发放房屋贷款,被告已经长期处于负债,没有偿还能力。为了顺利结婚以及购置房屋,原告只能一直帮被告还各种网贷,原告使用自己的存蓄以及从亲戚朋友处借款帮被告还了20多万的债务。还债期间,家庭开支均由原告承担,但被告并没有体恤到原告的辛苦,反而经常埋怨、指责原告,双方矛盾不断加深。债务还完以后被告态度迅速转变,离开家到上海上班后不再回家,也不常跟原告联系,双方常年聚少离多,原告一再恳求被告能和原告好好生活,但被告态度消极,多次要求离婚,且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让其弟弟冒充原告,二人合议偷偷将原告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卖掉,侵吞财产,被告的所作所为更令原告寒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愿意再继续这种生活,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要求原告净身出户,丝毫不考虑原告的感受,现原告下定决心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其个人债务共计200000元;3、分割共同房产出售尾款。4、原告为帮被告还网贷借款的51000元属于被告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原告婚前婚后帮被告还贷的20多万元怎么定性?能不能支持由被告返还原告?
审理结果:原告考虑到确实曾经有过感情以及想迅速结束这段感情,摆脱痛苦绝望的生活,遂同意跟对方调解。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关于在被告处的60万元尾款给原告35万元,被告得25万元。3、双方争议就此了解,再无其他纠葛。这里是因为原告手里尚有房屋出售款15万元,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提出,代理人为了避免以后有争议,让法官在调解书中约定清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起诉离婚,首先,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的个人征信报告证明其在婚前有20多万元网贷,对方及对方代理人担心法院会支持该诉求,也担心原告主张的债务成立给原告在后期调解争取了筹码。其次,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到自己的户籍地,代理人向法院陈述已经受理案件的庐江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不能移送,理由如下: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并不是生活在其户籍地,而是生活在上海;另一个一方离开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依据原告户籍地管辖,所以庐江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再次给原告在最终调解过程中给原告争取了谈判筹码,最终委托人杨X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