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戴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生育一女左某。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加之无法顺畅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家庭经济负担越来越大,家庭开支均有原告承担,但被告并没有体恤到原告的辛苦,反而经常埋怨、指责原告,双方矛盾不断加深,被告多次要求离婚,但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且双方均系再婚,一再恳求被告能和原告好好生活,但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但被告态度冷漠,不愿回家,且被告对孩子和财产要求过分,丝毫不考虑原告的感受,现原告下定决心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左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房产。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女左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案涉房屋是原告戴某出卖婚前房屋全款购房的房屋,登记于被告陈某名下,完成交易以后,双方才登记结婚,该房屋的性质如何定性?怎么分割成了本案的焦点。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女左某由陈某抚养,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房产平分。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起诉离婚,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大量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及其房产是戴某以个人财产全款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但是以结婚目的购房,房产应该平分,甚至被告没有任何贡献可以少分的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委托人戴某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