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蒋某与被告钱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钱小某。原、被告相识仅两个月即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年长原告十三岁,而且也有过一段婚姻,原告以为被告对婚姻、感情会有着较为深入的认识,对重新组建的家庭会格外珍惜,但事与愿违,被告性格内向且难以沟通,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孩子出生后,被告极少关心、照顾、抚养过孩子,被告对原告在经济上也极不信任,家庭财务状况从不告知原告,自己的收入也对原告保密,家里有重大支出不告知原告,导致双方隔阂越来越深,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郭某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钱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整;3、补偿原告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购买小汽车一辆。
争议焦点: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钱小某,由谁抚养更为合适,原告蒋某已经做了节育手术,且被告钱某婚前已经生育了一子,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帮蒋某争取到抚养权吗?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子钱小某由郭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钱某补偿蒋某房屋还贷及其增值21万元,车辆补偿款4万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当庭答辩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孩子抚养权蒋某能否拿到,委托人蒋某迫切想要取得抚养权,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大量证明抚养权的证据材料,最终委托人蒋某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