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8年9月生育一子王小某。婚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因原告意外怀孕,所以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极端,脾气暴躁,不能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结婚不久就对原告父母拳打脚踢。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白天上班,晚上回家也是一个人玩手机,很少和原告沟通,对原告漠不关心。被告对原告在经济上也不信任,个人收入情况从不告知原告,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隔阂越来越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郭某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整。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鉴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且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如判决离婚,婚生子顾小某虽未满两周岁,但是孩子被告抢走,现在藏匿,原告找不到孩子的情况下,由谁抚养更为合适?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子顾小某由郭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律师的帮助下提供大量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以及抚养权的证据材料,虽然孩子在诉讼前被男方抢走,但是法官还是把孩判给女方郭某,不支持抢孩子的风气,最终委托人郭某得到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