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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合肥XX与王X、李X赠与合同纠纷(原配追索小三)一案

发布者:宫纪芳|时间:2021年06月22日|16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肥XX与王X、李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张X与王某是夫妻关系,2018年7月王X与被告李X认识并迅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此王X在婚内与李X保持不正当关系,多次以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转账、刷信用卡等方式向李X转账近65万元,并购置包包、手表等贵重物品。但是李X仍不满足,继续向王索要巨额财产,甚至要求王X离婚等。2020年10月原告张X得知王X与李X保持婚外情且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给李X的事实,多次向被告李X要求返还财物,但是李X拒不返还。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王X将财产赠与被告李X的行为无效;

2、判决被告李X返还财产60万。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1、赠与行为无效。2、李X返还原告张X60万元。

案件难点:1、本案案由是什么?赠与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2、被告一王X是否应当为被告、王X住所地有无管辖权?3、本案二被告拒不出庭,原告以其仅有的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能不能胜诉?4、如何确认二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5、本案所有证据均系电子证据且没有证据原始载体予以核实如何认定真实性?

办案过程:1、律师认为此案为赠与合同纠纷,王X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李X的行为无效,因此王X、李X为本案的适格被告。2、为了方便原告于是选择在原告与被告一王X住所地法院立案,但是法院先是认为此案不应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且被告一王X不适格,律师通过努力说服立案庭庭长成功立案。3、本案二被告明确表示其不会出庭,且原告证据不充分,因此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的微信、支付宝信息,确认原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二被告的真是信息。4、通过法院调取的微信认证信息确认二被告的微信账号,从而确定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确认二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律师点评:一、请求法院修改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二、被告王X将夫妻大额财产赠与李X的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在没有特殊规定和特别约定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夫妻双方同意。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遵循公共秩序,遵循社会文化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忠于家庭,尊重爱人;遵循善良习俗,行为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一夫一妻的善良习俗。

根据庭审及原告证据证实,王X与李X之间并无业务上的经济往来,王X与张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李X的钱款并非是有偿给付,而是无偿给付,代理人认为定性赠与并无不当。且无论李X是否主张钱款已经消费,也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不能产生合法消费的法律效果,李X仍应对王X赠与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X与王X系夫妻关系,王X对李X的赠与是建立在婚外情的基础上,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基于这种关系王X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X,其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为,又未经张X同意。故李X取得的钱款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王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共同共有人张X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

三、判决被告李X返还原告张X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着平等地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任何一方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享有权益,现张X主张李X返还王X赠与的全部财产,应予支持。

四、关于法律适用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赠与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继续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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