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
被告通过第三人袁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且有第三人袁XX向被告转账的记录、借条、后期追认的说明以及证人出庭接收询问为证,借条明确写明了债权人李X、债务人王XX以及借款的金额、利息等,部分转账记录中明确了借贷双方及借款金额和日期,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及部分转账凭证证明确实支付给了被告借款,也提供了说明以及证人,证明借贷的事实确实存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双方之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部分转账凭证,还提供了借条以及证人证实存在借贷的事实,被告没有合理理由抗辩借款的发生,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仅仅口述没有向原告借钱,并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伪造证据证明借款未发生,态度嚣张,无视法律,如果以此让被告逃避债务,更是助长了借钱不还失信人的气焰,长久下来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睦。
二、被告具有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原告按约通过第三人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真实有效的,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相关法条:
《合同法》21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17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9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