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朱XX,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无权剥夺另一方探望自己亲生子女的权利。父亲和母亲的关爱在子女的感情世中是同样重要的,原告探望朱XX,有利于双方感情的培养,使得朱XX健康成长。原、被告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非常疼爱婚生女朱XX,且孩子一直也是原告及其父母在照顾,孩子跟父亲、爷爷奶奶的感情非常深厚,不应该因为离婚让孩子失去父亲、爷爷奶奶的疼爱,更不应该由孩子承担原、被告离婚的后果。
2、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时并,因为被告因为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就信誓旦旦保证只是将抚养权给被告,但是孩子会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在合肥生活,因为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的父母照顾、抚养,这样也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共同商议达成一致,孩子在原、被告离婚以后跟原告方生活,原告心软就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了被告。所以,双方未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具体协议,现在双方对具体时间、方式有争议,原告只能诉请法院对其探望朱XX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予以确定,并要求被告予以协助,符合法律规定。
3、因为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早上八点到晚上五点左右,原告一般是下班后就回家陪着父母一起照顾孩子,孩子是十点左右跟原告父母休息;而被告的工作时间是早上十点到晚上十点,下班回到家一般是晚上十二点左右,孩子已经睡着了,被告偶尔会从原告父母处将孩子抱到自己身边带孩子睡觉,第二天早上是被告在照顾孩子。原、被告上班期间一直是原告的父母在照顾孩子。婚生女朱XX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为深厚,为了朱XX的健康成长,平等享受父爱和母爱,给予原告及婚生女一定单独相处的时间,便于父女之间增进感情。因此,原告作为父亲与女儿适当彻夜陪伴是需要的,原告要求将婚生女接走探望的请求是合理的。
4、原告在合肥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在合肥的房屋也是有自己的学区的。原告工作时间是朝八晚五,单双休间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均已退休,原告及其父母均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支持来照顾孩子,给孩子良好的生活。正如被告所说,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金钱,还需要陪伴、教育。被告一个人带孩子还需要上班,只能将孩子给其母亲照顾,但是其母亲还需要照顾被告弟弟的孩子,精力有限,不能很好的照顾到婚生女朱XX,原告方愿意按照约定,抚养权给被告,孩子由原告代为照顾。退一步讲,即使孩子继续跟被告生活,也应综合考虑朱XX的居住环境、成长阶段特点、学业等因素,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父女感情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带来的家庭破裂感的目的出发,确定原告探望朱XX的方式为:孩子上学之前一周探视3天,每周四下午原告将孩子接到原告处,周日傍晚送回被告处,每年1月、8月两个月孩子跟原告生活;孩子上学以后每周五下午接孩子至原告处,周日傍晚送回被告处;暑假可连续接孩子与原告居住30天,寒假可连续接孩子与原告居住20天。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