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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合肥庐阳区陈X与张X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宫纪芳|时间:2020年12月17日|1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与张X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性格内向,一个人我行我素,在家一个人玩手机,从不和原告沟通,对原告态度冷漠。原告希望与被告多沟通、交流,但被告总是沉默相对,双方一天甚至不说一句话。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彼此了解不深,原告一直默默忍受,并多次和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态度消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2017年5月,原告起诉至无为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17年8月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有悔改表现,希望再给彼此一个机会,但是三年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没有对原告表示过任何关心,也从未打过一个电话,双方毫无沟通。2019年春节,被告带着父母等人到原告娘家吵闹,不仅没有接原告回家过年的想法和态度,反而一昧指责原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家人言语不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陈X再次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鉴于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之后被告从未主动联系原告,未有任何悔改表现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庭审表现,说服法官双方确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勉强维持婚姻没有任何意义,给法官判决离婚的理由,最终委托人陈X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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