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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合肥庐江赵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宫纪芳|时间:2020年12月17日|10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肥庐江赵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和4月,被告张X以手头紧张、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元,为此,原告随即让其老婆通过支付宝于2016年3月31日转账给被告元,2016年4月17日转账给被告元,原告通过支付宝于2016年4月9日分两笔共转账给被告元,被告承诺很快归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向原告催要,但是被告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2019年1月2日,双方在朋友家喝喜酒时,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元并表示次日一并将之前所借的元归还给原告;为了让被告归还之前所借的元,原告当着朋友的面以现金形式再次借给给被告元。但是被告仍旧一直拖着拒不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条承诺于9月12日前归还。但其后原告催要其归还借款时,被告并未表示任何归还的意思,反而一拖再拖,期间,原告不仅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反而遭到被告的冷嘲热讽,明确表明就是不还钱原告也拿被告无可奈何,表明自己不是没有钱,就是不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实际支付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元(按照年利率的6%自2019年9月12日计算直起诉之日)。

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案件难点:本案是民间借贷,原告以支付宝、微信转给被告元,另外现金支付了1000元,借条写的金额与转账金额不符,在被告坚决不承认借款且未出庭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另一个就是原告将借条原件丢失,但被告坚决要求看到证据原件,没有原件如何证明借款的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点评:1、关于本案借款事实问题: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且有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记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以及证人出庭接收询问为证,借条明确写明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借款的金额,归还日期等,转账记录中明确了借贷双方及借款金额和日期,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了被告借款事实,且被告有归还的意思,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关于借条原件丢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确实支付给了被告借款数额,也提供了借条、证人证明借条真是存在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明确承认借款数额、尽快归还的事实,证明借贷的事实确实存在,借条是经由证人亲眼看被告书写并转交给原告的,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双方之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被告没有合理理由抗辩支付宝转账的性质,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仅仅口述没有向原告借钱,更是从朋友处得知原告的借条原件丢失以此来逃避债务,态度嚣张,无视法律,如果以此让被告逃避债务,更是助长了借钱不还失信人的气焰,长久下来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睦。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委托人赵X不仅运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来应得款项,还给被告一个教训,让被告的其他债权人敢于运用法律,相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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