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随意调岗,员工获赔11万
案情摘要:
2015年,杨某到四川某物业公司上班,担任总部工程部经理的职位,每月工资为1.6万元。2019年1月,物业公司在未经与杨某提前沟通的情况下,下达调整工作岗位通知(未报到视为旷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杨某提出异议,未去新岗位报道。随后,物业公司向杨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处理结果:
我方代理杨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物业公司最终向杨某赔偿11万元。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及工作地点上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将意味着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等的条款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更为严重的是,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待遇往往随之发生变化,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这样条款随意变动岗位达到降低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目的。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的调岗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并非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如劳动者遇到相应情况,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固定保留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若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到新岗位报道一段时间后再反悔,此时想主张相应补偿或赔偿,恐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