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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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笑气”如何判刑

作者:胡良毅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3次举报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多用于食品工业中,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称“笑气”。人吸食“笑气”之后容易产生幻觉,经常吸食则极易产生依赖性。

  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笑气”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私人买卖、运输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补充:

  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时,不能仅以数额为标准,还要考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严重危害到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市场准入制度等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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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客座教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