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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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作者:胡良毅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那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构成聚众淫乱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实施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

律师补充:

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法律法规】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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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客座教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