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良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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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胡良毅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补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直接客体是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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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毅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客座教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