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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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维护篇(二) --民间借贷(优先)类债权

发布者:陈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916人看过



 

  术语解释

1、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 管理人初步审查结果:确认、不确认

3、 债权人会议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决定企业破产重大事项

4、 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是指正在进行破产的企业

5、 典型担保:民法典新增的担保形式更注重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维护合同的必须履行原则的立法态度非常明显

6、 受偿率:破产中的受偿率是指所有的普通债权人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案例:

      2018年2月14日王某向A企业提供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归还,月息2分,如不能到期偿还欠款,A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并交付王某。提供借款后,王某又与A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购房金额为124万2020年12月14日A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进驻A企业。王某接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王某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要求交付房屋2021年314日王某接到管理人通知,申报124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其交付房屋的诉求。而该企业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本金的10%,王某该如何处理

     本案属于在破产案件中常见的非典型担保纠纷尽管诉讼时案由会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确定,但实质上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非典型担保纠纷,更准确的是“让与担保”合同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本案诉求清晰,但其间的诉求博弈及法律运用技巧非常微妙。

首先王某从申报债权时就出现错误正确的申报内容应当为“确认债权数额124万并履行非典型担保合同就涉案房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王某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两个合同关系,其主张的应当是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要求交付房屋,这个在破产程序中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有非常大的区别;再次,提起诉讼时,应当明确“借款合同”中的流质条款虽然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并且符合非典型担保的构成要件。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往往已经将绝大多数的财产办理了抵押、质押等手续,可供管理人清偿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基础会非常低。管理人通常会为了保证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不至于过低而采用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处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类似本案的债权但作为本案中的债权人如果以普通债权受偿那么其损失几乎是绝大部分不能巧妙的运用破产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不能准确的找到得到优先受偿确认的基础一旦出现错误将无法挽回损失。企业破产前,经常会存在让与担保形式的借款合同,进入破产后,因为没有办理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那么就不能形成有效的物权请求权基础,这对于债权人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申报之初就要以专业的方式介入直至诉求后得到确权支持。

作者按:非典型担保或让与担保往往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管理人最常用的就是以“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否定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而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往往不考虑合同的状态或者支持管理人的认定。但处理普通诉讼的律师因为不了解破产法的特点,很难寻找到合适的突破口。破产债权维权,需要最专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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