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解释:
1、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 管理人初步审查结果:确认、不确认
3、 债权人会议: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会议,决定企业破产重大事项
4、 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是指正在进行破产的企业
5、 普通债权:相对于优先债权,是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按比例清偿的债权
6、 优先债权:包括法定优先权、抵押优先权、建筑物优先权等
案例:
2018年2月14日,王某向A企业提供借款100万元,约定1年归还,月息2分。2019年2月14日,A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进驻A企业。王某接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王某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2019年5月18日,王某接到管理人通知,该笔债权不确认。王某该如何处理?
王某的权益维护分为程序与实体两个要点。应当注意到,在破产中,维权程序与普通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异。一般的诉讼中,是当事人直接对接法院,即起诉、受理、开庭、判决(调解)。但破产程序中,一旦债权申请不确认,债权人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即针对管理人的不确认通知的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数额认定等提出不同意见,类似于二审。在异议被管理人驳回后,债权人仍有救济途径,即按照管理人的通知向破产案件的受案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提出诉讼有着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采用了普通诉讼的15天的起诉期的规定。15天的起诉期法定的是“债权人会议审核”后15日内。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债权人将失去救济的机会。
破产中,法律的应用也有着不同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在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时候,首先要寻找到诉求的落脚点,这个与普通诉讼相同,但是寻找诉求落脚点的方法则必须结合破产法的特有规定进行。如本案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可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是破产法及破产法解释三的规定。
王某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后,被管理人驳回。其又向法院提出了破产债权(普通)确认纠纷。但因为王某向A企业提供借款时用了化名,且化名的人员又无法提出证据证明真实存在,导致管理人对他申报的债权以王某的债权申报主体错误为由,作出了不确认的认定。
代理本案后,我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寻找到当时经手借款的A企业人员,后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可了企业人员的证词,结合企业账目、审计意见,对于王某的诉求判决支持。后王某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经过审查,合法列入A企业债权。
作者按: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维权难度往往高于普通诉讼。因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且一般律师对于破产法及破产债权的处置并不专精,用以往的诉讼经验处理案件,尤其是不能处理好与管理人的沟通问题,会导致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破产债权纠纷对于法院也是难题,专业法官不足,社会影响因素考虑较多,对于大额的债权人维权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