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在2020年3月4日前往某楼盘看房,经售楼人员李某推荐,激动之下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的“诚意金”。回家后,张某觉得房子不行,想要退款,找李某说了几次,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张某违约在先,钱不能退。3月18日,张某接到李某微信通知,正式告知:如不能在3月19日签订购房合同,则视为李某违约,2万元不退。
3月19日,我与张某前往该公司售楼部与李某见面。我方当场提出买房的意愿,但要求提供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拿到合同后,我对合同内容提出16项更改要求,并口头通知置业公司3日内书面回复,如得不到同意回复,则视为谈判破裂,应当退还2万元“诚意金”。一个月后,张某拿到了置业公司的退款2万元。
案情分析:
1.2万元“诚意金”实际上是预约合同定金,其功能在于保证双方按照预约合同就正式合同签订进行协商、签订,如拒绝正式合同谈判和签订,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前往售楼部表示买房、谈判,实际上是对预约合同的履行,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违约情形出现,置业公司就无权扣掉2万元的“诚意金”
3.我方提出16处的合同修改,置业公司基本不会同意,因为修改内容均是置业公司的盈利点,则谈判失败,就此预约合同即履行完毕,同时也无任何一方违约,预约合同因无法实现目的而解除。置业公司则必须退还2万元。
4.期间还有发送律师函、发送解除预约合同通知等手续,在程序完善的基础上,达到合法、合理退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