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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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杜晓雯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微山县留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留庄镇政府)、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4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4075号民事裁定及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226号民事裁定,重新审理此案。主要理由: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虽然本案与刑事案件有联系,但微山县公安局并没有对涉案财产进行处分,并没有对再审申请人的财产造成实质损害,放置在留庄镇政府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侵害是留庄镇政府和李XX所造成,并非微山县公安局所造成,因此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属于民事案件。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留庄镇政府、李XX没有合理使用再审申请人所有的装载机造成的财产损失,即公民与公民、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为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查明案涉50型装载机系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扣押物质,公安机关出具的《李XX等人财产处理清单》中明确载明留庄镇政府留用1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处置是否合法及处理依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李XX再审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李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XX

杜晓雯律师,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业务部成员,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丰富的工作经验塑造了对案件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继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