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5时50分,被告段某某驾驶房hd7226号电动公交车由房县公安局往房县城关镇十字街方向行驶,行至房县交警一中队门前路段,将在道路上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临时停车的解会林说话的车某某撞倒卷入车底,造成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车某某无事故责任。原告车某某受伤后在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计开支医疗费70233.57元,已由段某某支付67719.57元。对原告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属被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9日的庭审中针对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用药的合理性而提出鉴定申请。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7日做出鉴定意见,确认排除非合理用药共计6439.48元。原告车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以现行本地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即2017年5月1日后所执行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最终,胜诉。
二、律师点评:本案,被告方提出用药合理性鉴定,假如鉴定意见排除部分用药合理性,我方主张的赔偿费用势必会减少。二次开庭,在2017年5月1日之后,我方完全可以适用新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于是我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在医疗费上扣除了6439元,我方在其他费用上增加了一万多元,取得完胜!
三、律师建议,作为原告方律师,在对方提出重新鉴定后,要做好准备,找到应对措施,把可能减少的赔偿费用损失降到最低。作为被告方律师,在提出重新鉴定之前,一定要综合评估风险,特别是在新标准即将出台之前提出重新鉴定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得不偿失。
胡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