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是原房县安阳XX的老乡、从小就认识。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白XX陆续向原告李XX借款共计26万元,没有书写借条。2017年期间被告分两次偿还了原告借款3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两份借条,其借据内容分别为:“借据,今借款人:白XX,身份证号:,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出借人李XX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现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白XX,电话:177XXXX5105,日期:2018.7.14”。;“借据,今借款人:白XX,身份证号:,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出借人李XX身份证号:累计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白XX,电话:177XXXX5105,日期:2019.12.10”。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为此,引起诉讼。
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白XX向原告李XX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白XX当庭对借款事实亦无异议,被告白XX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李XX的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李XX自愿放弃对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被告白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