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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者:王金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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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来看,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裁判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王金泉,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财务和法学教育背景,现任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