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阶段是补偿决定的确定阶段,征收补偿一旦确定,被征收人则面临着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的问题,在此,创为律师再一次警示:一旦协商自愿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百姓常常采取对补偿协议置之不理的态度,但往往这样的做法是不明智的,这样不仅会为有关部门的下一步强拆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会导致法律维权时效的消磨丧失,否则被征收人承担房屋被强拆的风险极大。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针对这一环节创为律师提示被征收人享有这样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所以,创为律师告诉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最好能够让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忙分析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差距较大,应当做好走法律程序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