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征收的决定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包含征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种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等等。创为律师认为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某些征收方为了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的目的,利用一些会议纪要或部门意见等等“红头文件”代替征地拆迁的法定文件。在这个阶段,创为律师请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文件内容、性质以及发布主体等等。
1、预征收土地公告
预征收土地公告并非征地公告,作为一个法定的征地环节必不可少,这个时候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预征收土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或者在互联网、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上发布。
在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一般来说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也就是创为律师常常说的“冻结期”。
这个地方创为律师要告诉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起听证。
2、调查确认
这个环节其实也是测量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创为律师告诉你征收方主要是为了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3、征地拆迁的申请流程
创为律师经常告诉大家,无论是因为什么项目,征地拆迁都是要经过法定流程,那什么是法定流程呢?从组织、审核、上报、审批到下发文件....
上报环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审批环节: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4、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根据创为律师的归纳总结,综合来看征地公告应该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等等;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征地公告的内容,了解载明的各项权利。
5、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的作用在于对具体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土地面积、位置、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二次确认”,这个环节是创为律师平时告诉大家的“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一登记”,此环节主要在“两公告”的中间。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谓的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例如外嫁女、上门的女婿等等的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实践中,被征收人是在没有见到任何公告的情况下就要求去排队登记的,创为律师请大家注意,这就叫做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