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以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共有四大亮点,对于我们被征收人来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最大的利好消息无疑是违法征收土地行政赔偿案,赔偿金不少于安置补偿权益。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也通过案例对该条规定作出解释。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范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将范某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赔偿。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赔偿。某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纵容行政机关违法之嫌。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都知道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补助费、奖励费。然而从实践来看,当被征收人房屋遭到强拆之后,丧失了领取补助费以及奖励费的机会。现在,《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中规定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补助费和奖励费这部分费用也应当算进赔偿。
最高法此次作出行政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让公民在遭遇行政违法案件时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权利。创为律师也希望各位被征收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合法、及时、果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