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说,其实无证建筑就是违法建筑。但是“无证建筑”却不一定需要被强制拆除,更不一定会“违建不补”。
因为很多的房屋都有其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施行,在这之后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就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此之前的建筑也不能因为没有这个证,就被判定是违建。
前一阵,家住青岛的臧先生就收到了一份令自己感到莫名其妙的通知书,上面写着臧先生的58间砖混房,因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被认定是违章建筑,要立即整改拆除。
臧先生在1996年承包了村里的集体土地,被通知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承包之时已经合法建造,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而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来看,相关部门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所以对于58间砖混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存在很大的争议。
但如果您的房屋是既没有经过任何批准,也没有任何证件;或者行为人在某地方盖房子,相关部门明确告知行为人不能建房,行为人执意建造等等,确确实实的违建,那么您的房屋处境就危险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然要如果您认为违建并非事实真相,或者不满意对方的处理结果,请注意行使您还是有复议、申诉等权利的,但切记不要延误期限过了时效。
即使是真正的违建,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也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建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总之,判定一个建筑是否违建,不应只凭一些证件,而是要将历史问题等一系列因素考虑进去。而且,就算是违法建筑,也不一定就要被强制拆除,更不一定不予补偿。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的房屋建筑,通过依法维权获取一定数额的补偿安置是完全现实可行的。
实践中,绝大多数征收补偿方案并未将无证建筑划入零补偿范畴,而是规定了适当的补偿,这是征收方基于社会现实状况而进行的调整。
所以,如果一旦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以拆违促拆迁”时,被拆迁人依法维权,争取合理的补偿安置是可行的。
虽然在房屋被判定为“违建”并被实施强拆的过程中,有很多细节可以扭转局面,但最好的做法是规避这些风险。所以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要办齐 、补齐各类证件,毕竟有证在手,遇到事情的时候就可以避免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没有证件的话,就要一直申办;
第二,房屋被判定为违建时,如果真的是事实,那么就要理性面对,合理争取;如果存在疑点,那就要据理力争,求助律师,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