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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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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律师教你读懂评估报告中的小陷阱

发布者: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376人看过

房屋价值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要想有理有据地与拆迁方协商征收补偿,房屋价值评估少不了,所以有些拆迁方就喜欢在征收评估报告上“做文章”。

 

对于在评估报告中可能出现的“陷阱”,创为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正因评估报告犯难的你。

 

首先,一份评估报告送到眼前,要怎么知道它是否合理呢?

 

1.评估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里,应该列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

 

2.评估的日期与有效期需要被注意

 

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由《评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评估的目的是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或者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的目的是真实反映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以达到合理公平的补偿,若评估报告作出时间较长,被征收房屋价值因为市场变化,不能真实反映其价值,理应重新进行评估。

 

3.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需被考虑到

 

根据《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征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要根据评估对象应用适宜的评估方法

 

依据《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评估价值较低时,要仔细辨别评估报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坚定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更要积极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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